近日,菲律宾上诉法院第8分庭作出裁决,驳回了控方对一批涉嫌参与“龙•吴”跨国贩毒集团成员的指控,判定11名被告无罪。该案涉及一场2018年的毒品查缉行动,牵涉到“兴高索农场”毒品制造和分销的网络。
法院判决显示,八打雁地区审判法院第87分庭的法官认为,控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直接参与毒品生产或非法持有毒品。被告名单包括田某(音译TIAN BAOQUAN)、郭某某(音译GUO ZIXING)、谢某某(音译XIE JIANGSHENG)等11人。控方指控他们违反2002年《综合危险毒品法》第11条和第8条,但法院裁定未能证明他们有意识持有查获的毒品或直接参与毒品生产。
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兴高素农场”内未找到毒品生产设备、机器或相关工具,这表明该场所并未进行冰毒或其他毒品的生产。根据《综合危险毒品法》第11条和第8条,非法持有毒品和参与毒品制造的罪行分别面临终身监禁和高额罚款,但法院认为控方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这一指控。
然而,案件中的岳某某(音译YUE HAI LONG)被判违反《综合危险毒品法》第26条,因涉嫌亲自监督卸除含有毒品前体黄樟素(SAFROLE)的物品,法院判处其15年监禁,并处以50万比索罚款。黄樟素是生产冰毒的重要原料。
此案源于2018年4月6日,菲律宾缉毒署(PDEA)特工对八打雁省的“兴高索农场”进行的突查。在此次行动中,缉毒人员发现该农场被用于制造冰毒,并查获了60升冰毒。尽管如此,法院最终判定绝大部分被告无罪。
在宣判后,菲律宾总检察长办公室决定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推翻原判。然而,法院维持了八打雁地区法院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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